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6-12-30 点击次数: 次
红网长沙12月23日讯(通讯员 周建梅 时刻新闻记者 廖洁)为规范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行为,引导、保障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建设,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96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率先出台的该类型省级管理办法。
《办法》对林权流转在用途、原则、资格审查、禁止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标志着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办法》的出台对于全省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助推林业现代建设和发展、推动生态强省建设等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林地林用
《办法》明确,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严禁借林权流转之名进行非林建设
严禁在流转林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私人会所等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的建设项目。
依法、自愿、有偿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林权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林地,鼓励采取信托、委托、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集中连片进行林地流转,鼓励流转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集中。
具有林业经营能力
流转林地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地方林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改善生态环境。
资格审查
(一)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租赁林地申请(主要包括租赁林地的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
(三)租赁林地的经营规划;
(四)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禁止行为
(一)破坏生态或导致林地质量等级下降的经营行为;
(二)闲置、浪费流转林地;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
(三)以租赁等方式流转林地,骗取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四)以林权流转、林业开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